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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时间:2016-02-25 10:09:59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灿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决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为我们在民事审判中解决因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证,且证明事实相反,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到实践中较为复杂,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粗略的分析和探讨。

  四、审判中切忌滥用优势证据规则

  诉讼证明活动既要遵循一般证明规则,还应遵守其本身的制约机制。由于法律对证明效力没有统一规定,因此法官对证据优势的制断有一定的自由度。为了保证法官能够相对统一地正确运用优势证据规则,需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加以适当的规范。

  第一、注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我国裁判文书的文字叙述历来言简意赅,对证据的认定则包含在神秘的不透明状态之中,特别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不能完全肯定时,判决中常常闪烁其间或避而不谈,给人感觉似乎含有隐情甚至被误认为循私枉法,偏袒一方,与日渐强烈的提高审判透明度的呼声相悖,也无法适应当前审判方式的要求,应大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官不需要在判决书外再讲什么道理,再去做什么说服工作,法官只是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去说服社会。优势证据规则更要求法官对认定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理由应在判决书中详加说明。这样易于使当事人理解法官认定的事实只是形式真实,而形式真实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与客观真实之间有着差异的,以及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诉讼风险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自身的因素寻找败诉原因,促使败诉方服判息诉,减少社会各方对法官的误解,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二、合议庭表决,避免滥用。在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盖然性的案件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时,应当组成合议庭集体判定。首先,当证据与待证实之间存在盖然性而必须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判定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必然有较大争议,证明过程也相对繁杂。因此,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而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次,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水平尚不能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甚至还会出现一些枉法裁制的情况,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文字表达能力、逻辑分析本领、社会生活经验、以及清正廉明的优良品质。以目前的法官队伍现状,如大量在简易程序中运用优势证据规则,既不能确保正确运用该规则,也无法防止个别法官滥用该规则循私枉法。因此,只有用集体的力量并且相互监督,才能弥补法官水平偏低的不足,以适应优势证据规则的要求。

  五、主观认识源于客观证据,准确运用优势证据规则

  最高法院确立了又是证据规则这一科学的诉讼证据规则。该规则的正式确立,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制向对抗制的转变,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既要追求客观真实,又要注重速度和效率。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由法官主观思维进行,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来源于客观。虽然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得到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可能相悖,但如果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通过对证据独立的判断,得出的这一相对的真实,当事人双方都愿意接受,那么也就达到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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