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15时40分,河南省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该县铁路桥西段,在对一辆号牌为豫S605XX大型校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且有套用机动车号牌行驶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交警将车上学生安全护送到学校,依法将该车辆暂扣。
后经交警调查,该车驾驶员汪某某(男,淮滨县人)驾驶的车辆系淮滨县城区一中学所有,该车主要负责接送城区学生。
调查取证后,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车辆所有单位未取得校车标牌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对驾驶员汪某某套用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通讯员 王长江)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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