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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按法定条件、程序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既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其目的是为了引领、激励罪犯严格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悔罪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但是,近年来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罪犯减假暂报请、裁定、决定(批准)背后实施犯罪的现象多发、频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决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为我们在民事审判中解决因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证,且证明事实相反,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到实践中较为复杂,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粗略的分析和探讨。 在法律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分公司可否为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人分支机构,通俗称为分公司,可以对外独立开展经营、签订各类合同。但是当法人分支机构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时,通常会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作为法人分支机构的被告常以其无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发表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另一方面,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常以其不是合同主体为由,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发表相关抗辩意见。 自2015年5月1日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S省C县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总体运行平稳,秩序井然,登记立案6293件;当场立案6279件,同比增长11.7%,当场立案率99.7%。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引起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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