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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时受重伤 雇主赔偿

时间:2016-02-23 10:40:2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甘肃籍的黄某从事电站修建工作,在乘坐三轮货车转移工地离开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黄某被甩出车斗受伤,经鉴定属9级伤残。现黄某就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将雇主告上法庭。

  案件情况简介:甘肃籍的黄某从事电站修建工作,在乘坐三轮货车转移工地离开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黄某被甩出车斗受伤,经鉴定属9级伤残。现黄某就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将雇主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旬,被告梁某雇佣原告黄某在哈密市从事电站修建劳务,双方约定每天工资280元,按月结算当年11月23日,原、被告在哈密市石城子光伏电站工地离开时,原告乘坐的三轮货车转弯时由于车速过快,导致原告被甩出车斗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梁某将其送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头皮裂伤、胸部外伤。2014年1月7日,黄某再次入住医院,支出医疗费4575.38元。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左侧颞叶脑挫伤软化灶”。2014年5月14日,经鉴定黄某是外伤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头皮裂伤、胸部外伤、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后又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属9级伤残。被告梁某支付了原告哈密地区医院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17415元。现黄某就其他相关费用赔偿诉至该院。

  案件审理结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案黄某离开工地,被乘坐三轮车甩出车外受伤,与其提供劳务具有内在联系,因此被告梁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二次因精神障碍住院,经鉴定与外伤有直接原因。遂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83793.38元,扣减已支付10000元,余73793.38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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