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甘肃籍的陈某在工地上进行外墙保温作业的工程中,因作业架突然断裂跌落,导致陈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10级。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哈密某政府与被告胜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镇政府将园中苑工程发包给胜天公司,工程地点为哈密市陶家宫镇。被告胜天公司将该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了被告王某。王某雇佣原告陈某等人从事外墙保温工作,被告杨某在工地上带领工人进行外墙保温施工。2014年9月10日,原告陈某及陈甲在园中苑二期工地上进行外墙保温作业的工程中,因作业架断裂跌落,造成陈甲及原告陈某二人受伤。原告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复合外伤:右侧多发性裂谷骨折(第4-9后肋),右侧肩胛骨下角骨折,右侧血气胸(肺组织压缩约70%),右肺挫裂伤伴下叶膨胀不全,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右侧胸壁、后颈部、后枕部大量皮下气肿,颈2椎体右侧椎弓骨折,腰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腹腔少量积液。”陈某在医院住院47天,产生门诊费591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后原告陈某就相关费用赔偿要求被告方赔偿未果,引起诉讼。
事发后,被告王某收到了被告胜天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及陈甲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170000元。被告王某将该费用已支付医院。2014年11月、12月其分别收到了被告胜天公司支付的外墙保温人工费、劳务费。庭审中,原告陈某放弃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胜天公司将园中苑二期工程承包后,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某。原告陈某在工地上从事外墙保温的过程中,因作业架断裂跌落受伤及原告陈某受伤后胜天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的事实因三被告均无异议。该案的争议焦点:被告胜天公司、王某、杨某对于原告陈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陈某在工地上从事作业时坠落受伤,王某作为雇主,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胜天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某虽然带领原告陈某等人干活,但从事的是工地的管理工作,对于原告陈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且原告陈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杨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70242元;被告胜天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讯员 张庆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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