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自卸重型车辆行驶在314国道,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违章为由,暂扣其驾驶证,后处以罚款。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和罚款错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罚款属行政处罚,暂扣行驶证则属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
暂扣驾驶证的行为是否属具有可诉性?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驾驶证是特殊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有效证件,属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许可证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李某行驶证的行为应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驾驶证的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通讯员 梁树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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