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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保护受害人身心

时间:2016-03-18 11:47:4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刘佳
导读: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因此原告与被告婚后领养了一个女儿,早已成年。原告、被告结婚时很草率,未有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婚后原告纪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适,陈某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经常无故找事、辱骂、殴打纪某。

  案情简介:

  原告,纪某,女,194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城区庆丰路12号内12号。

  被告,陈某,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迎宾花园小区C114号沿街楼。

  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因此原告与被告婚后领养了一个女儿,早已成年。

  原告、被告结婚时很草率,未有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婚后原告纪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适,陈某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经常无故找事、辱骂、殴打纪某,不只是徒手殴打,陈某在家中还常常放置铁管,用铁管打纪某头部,用不锈钢杯子、碗、壶子等扔掷纪某,抄起什么物件就用什么物件打纪某。陈某对纪某是天天辱骂,不足三五天殴打纪某一次。时间长了,纪某饱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被告的一巴掌致使纪某的视网膜脱落几近失明。

  2013年,原告纪某因不堪忍受被告陈某长期的肉体和精神折磨,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在出席了一次庭审后,因原告纪某视网膜脱落前往济南就医治疗而导致不能出席第二次庭审,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之后纪某出院休养,陈某不仅没有收敛和改变,对纪某的病情更是不闻不问,甚至经常打骂纪某。

  夫妻之间本应当互相关爱、互相扶助,但纪某从陈某那得到的除了辱骂就是无休止的殴打,还被陈某打到几近失明。纪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悲痛的婚姻生活,只好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纪某诉被告陈某离婚诉讼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纪某以被告陈某已立下保证书(因我之前经常对纪某实施家庭暴力,使纪某伤透了心,我保证以后不再对纪某实施家庭暴力,不再限制纪某的人身自由,和纪某相互关心照顾,如果今后出现这种情况,我和纪某的所有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庆云县某沿街楼一处都归纪某一人所有,共同债务都由我一人承担)、有悔改表现、纪某想再给陈某一个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原告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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