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莫某请求判令被告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某保险公司某地区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原来,第一被告阿某在第二被告某运输公司租借的一辆新RXXXX号重型货车跑运输,2014年7月6日15:30时,当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城大十字路口时,与原告的摩托车相撞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莫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阿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莫某受伤后共六次住院。
开庭当天,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莫某严重受伤,经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属4级伤残,误工期为365天,营养期为180天,护理期为180天,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通过法庭审判程序,充分展示证据、辨明法律关系、查清案件事实。会更有利于案件调解。为了明确各方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还将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类分项计算出来,让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时做到心中有数。功夫不负有心人,本案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达成了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承办法官的敬业、细致竖起了大拇指。(通讯员 阿吉·阿卜杜热合曼)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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