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简介:陈某与宋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陈某将土地转包给宋某,约定承包土地费用分期付款。宋某向陈某支付765000元费用后,经陈某多次向宋某催要尾款,宋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现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宋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书》,约定原告陈某将其承包的400亩土地转包给被告宋某,期限自2013年11月至2036年12月31日共计23年,费用每年63500元。二人同时签订付款协议一份,约定转包费总额1460000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之日付款500000元,2013年11月20日之前付款50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前付清剩余的460000元,并载明:“如乙方不按上述期限付款或迟延付款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土地,乙方所附款项及所有投入甲方不予退还。”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银行账户共打款共计765000元,后原告陈某向被告宋某催要695000元转包费,被告宋某至今未予支付,原告陈某在索要无望后诉至该院。
案件审理结果: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及《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付款7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陈某提供的银行明细为凭,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某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其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书》;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返还《土地转包合同书》中涉及的土地。(通讯员 张庆元 杜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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