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女),家住怡景家园小区25号楼西单元,张某(女),家住怡景家园小区25号楼东单元。王某与郑某都有私家车,且都有自家的车库。王某的车正常情况下都停放在自家车库前花坛旁,11月22日下午下班后,照常停放在了花坛旁边。2015年11月23日早上7:20分许,王某照常出门开车送孩子上学,发现自家车库前停放了一辆轿车,正好夹在车库和自己的车中间,导致王某的车无法开出。王某想到或许是自己楼上某户的车停在了门口,便上楼挨家挨户地敲门询问了一遍,但都说不是自家的车,接着王某又去隔壁单元挨家询问了一遍,仍然没问出结果。一趟下来自己爬上爬下的也累的不行,因此心里很不痛快。王某在楼下又招呼了几声,也没见有人回答。20分钟过去了,王某眼看孩子上学就要迟到了,自己老公在外出差又没在家,心里更加着急和生气,气不打一处来,王某便冲着这辆挡路车踹了3脚,还用车钥匙在车上划了一长道印子。之后便出门打了辆出租车送孩子上学去了。中午11:30时分许,该辆车的车主张某回来了,发现自己的车被弄坏成这样,心里很生气,便在楼下大声骂起来,此时王某已回家给孩子做饭,正好听到张某在楼下大声喊叫,心想活该挡住了自家车,便没有理会。后来,张某去物业调取了监控,才知道是王某弄坏了自己的车。张某便去找王某理论去,两人当面争吵起来,各有各的理,互不相让,张某要求王某赔偿自家车的损失费,王某则觉得理在先,也坚决不承认是自己弄坏的车。就这样,两人争吵越来越激烈,直接撕扯了起来,最后被邻居给拉开了。张某后来报了警,警察了解了情况之后进行了一番劝说和调解,劝说不成便把王某拘留了起来,行政拘留15天。之后张某来到振庆律师事务所,要请律师帮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王某赔偿其损失费。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一条款的规定,明确了物权法的立法取向: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在处理相关权力、权利和事宜时保护业主的使用权益优先。
关于住宅区内业主车位的共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款提出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仅指地面停车场,也包含在
其他业主共有部位设立的停车场,例如占用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室等。
关于住宅区内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确认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意味着,法律承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初始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相关权利、权益。另一方面,该款的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权益进行了限制。开发建设单位无权未经协商自主决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权属与权益分配。这就意味着只要小区业主未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权利,开发建设单位就无权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卖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许可业主以外的人独占使用。
《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的数额较大是5000元以上,此数额以下均适用《治安管理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财物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调解处理;首先双方是自愿的,其次是违法行为人要及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让派出所民警进行调解,签订调解书。
律师意见:
当前社会,随着化汽车时代的到来,几乎人人拥有一辆私家车,在小区内停放的车也越来越多,因此车主应该自觉地将车停放在自家车库门前或者不妨碍他人出行的道路边,方便他人车辆进出入。同时,当矛盾发生的时候,也要学会理性处理,互相谅解和包容,不要因为一时气愤而失去了理智,导致不必要的结果发生。(刘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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