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去年的新闻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视频内容是H姓演员(以下简称“H”)宣传电影时自曝,自己大学时期曾租用同学甲的电脑,因毕业时同学甲没记得找他要回,他就地将电脑卖掉了。一时间,“H偷电脑”的报道充斥我们眼球。但从法律的角度,媒体这个“偷”字用得并不正确,H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是“偷”。
那么什么是无权处分呢?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电脑是属于同学甲所有的,H没有权利卖掉,因此H卖电脑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可能引发另一种法律现象——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被规定在《物权法》一百零六条中。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意思是,H无权处分,将电脑卖给乙,如果乙并不知道存在无权处分情形,又付了合理的价钱,H将电脑交给乙之后,乙就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电脑的新主人。原物权人同学甲不能再找乙要回电脑,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H赔偿损失。
视频里的主持人得知事情发生在13年前时说,“已经过诉讼时效了”。那么法律对“诉讼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一般的债权请求权,民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虽然可以起诉,但权利已不受法院保护。
(崔永华 古全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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