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3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司法局红云派出所值班民警依法将发生家庭矛盾纠纷的寇某、李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协调。当寇某、李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两人不配合协调民警工作并在派出所里相互大肆谩骂。民警上前制止时,寇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用语言辱骂、威胁,并将参与协调的民警嘴部、颈部多处打伤,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警方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嫌殴打、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寇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律师意见:
我国法律赋予了警察执行公务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公民有配合警方进行调查的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警方执行公务的时候,要积极的予以配合。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阻碍执法,更不能采取暴力,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员 吴凤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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