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交易也是如火如荼。那么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原告李某起诉称,其在2015年2月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支付300000元购房款,被告张某将其位于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协助原告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李某付完购房款后,被告张某一直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甚至已经有近四个月的时间不接原告的电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张某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协议一份、被告张某的收条一张及房产证复印件一张。但经过审判长的核对发现,原告提供的购房协议上载明被告张某出卖的是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的房屋,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是收到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房屋的购房款300000元,而原告提供的房产证上却记载着被告张某拥有产权的房屋系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201室。原告庭审中陈述是因为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并没有查看被告的房产证,也没有留意购房协议中注明的购房地址,而购房协议中载明的叶城县某小区1栋1单元101室并非被告张某的房屋。
法官释明:在本案中,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证明购房协议中载明的购房地址系笔误造成的。故原告要求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请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而购房协议中载明的地址系他人所有的住宅,也不可能确权到原告名下。如果是存在笔误,那么原告需要提供被告张某认可笔误事实的书面证据,例如进行公证。如果不是笔误,而是被告张某故意将他人所有的房屋写到购房协议中,那么就属于一种无权处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据该司法解释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售房协议依然有效,原告只能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将他人房屋确权至自己名下。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前一定要核对房产证上载明的房屋地址与购房协议上的是否属于同一套房屋,以免日后出现房屋难以过户的情况出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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