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叶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年前,郭某(女)与赵某(男)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随之处理了子女抚养关系及财产分割,双方自此结束了婚姻关系,也相安无事。
但就在两个月前,因一张欠条,郭某将前夫赵某告到了叶城法院。郭某在诉状中称,去年3月,因感情关系恶化,她和赵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前,双方为了财产分割协商将其共有的一套门面房归赵某所有,由赵某向其补偿二十万元,由赵某向郭某出具了一张二十万元的欠条。现二人已离婚一年有余,但赵某却迟迟不向郭某支付欠款,郭某多次联系赵某,赵某不但不偿还欠款,还称不欠其任何款项,只好将前夫告上了法院。
赵某则反驳称,自己根本不欠前妻的钱。按照欠条上书写的时间,我和郭某婚姻关系当时仍在持续,我们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共同支配和使用,我没有必要写个欠条说我欠我妻子钱,不符合关系逻辑。婚内不存在借款,要求我偿还欠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同时,两人已将夫妻财产分割完毕,今后再无瓜葛。不同意支付郭某任何欠款。
在法庭上,赵某却没能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郭某则当庭出示了赵某打给她的欠条原件,双方的离婚调解以及调解过程中双方书写的财产分割协议。赵某见此改口称,该欠条是当时因为夫妻吵架,为了哄郭某开心不再生气,被郭某逼着写的,这只是一个玩笑。
法官认为,郭某与赵某之间的欠款法律关系成立。该案中,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所写的欠条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附带的约定,欠条写明系补偿款,与郭某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该欠条对赵某具有约束力。而赵某主张未欠郭某任何款项的反驳,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郭某不予认可,法院未予采纳,最终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我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但在认定婚内欠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综合认定欠款关系的成立与否。
此外,法官还提醒大家,打婚内欠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欠条是确定欠款关系、认定欠款事实成立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就会产生更大的悲剧。(通讯员 高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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