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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倒塌压死小孩 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担责

时间:2016-06-07 11:16:4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凯迪日耶
导读: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支付八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日前,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支付八万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伽师县克孜勒博依乡村民阿某为建设富民安居房,拆除危旧房屋把庭院大门临时放置在邻居麦某的围墙旁,麦某也同意代为看管。2016年1月10日,原告马某6岁小孩在大门旁边玩耍时大门滑倒,压伤小孩,因小孩伤重,不治身亡。当事人之间因赔偿责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大门所权人和代管人阿某和麦某认识到物件管理上存在的过错,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8万元。死者监护人也认识到自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同意减轻被告的责任。

  主审法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忽视管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责任。(通讯员 凯迪日耶)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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