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处理了一起门面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了结了一审中本诉与反诉交织的民间纠纷,达到了事半功倍,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案件回放:2014年,马天池与张水泉经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水泉将位于新疆巴楚县某商业街上下楼140平方米的商铺出租给马天池,用于开牛肉面馆。商铺年租金为9万元,每年年底前,预交下一年度租金,如拖欠房租两个月,马天池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期内的管理费、税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房屋租赁合同期为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
该合同签订后,马天池先后向张水泉交纳2014年房租8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至2015年5月1日,马天池尚欠2014年的房租1万元和2015年房屋租赁费。张水泉多次找马天池催要其拖欠的房租费均未果。遂于2015年5月1日,将牛肉面馆门店上锁封门,此合同纠纷,由此产生。
据此,马天池作为原告,将张水泉起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是:甲方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甲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装修费8万余元。
与此同时,张水泉作为反诉原告人,依法提起反诉,反诉请求是: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依法判令马天池支付所欠2014年房租1万元及占用房屋损失费3万元;在合同期所欠的物业费、水费1000元,请求法院判令马天池腾出房子,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由马天池支付张水泉2014年租金1万元及房屋损失费7500元。
一审宣判后,马天池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庭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马天池于2016年3月将其投资牛肉面馆的动产搬走,到此,本案画上圆满句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李百让 杜明秋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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