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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让路引冲突 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16-06-17 16:01:37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邵颢
导读:因为谁都不愿意先给对方车辆让路导致被告妻子被原告殴打,被告赶到现场后又将原告打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觉得很冤枉。那么原告所受损害是否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因为谁都不愿意先给对方车辆让路导致被告妻子被原告殴打,被告赶到现场后又将原告打伤,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觉得很冤枉。那么原告所受损害是否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原告沙某诉称,2015年10月10日,我的司机宋某与被告妻子刘某因车辆让路引发纠纷,被告张某赶到现场后在不分青红皂白持铁棒将我打伤,后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5000元。出院后依据医嘱在家全休5天。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是伤情程度为轻微伤。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9721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和原告发生打架的事情是因为原告先动手打了我媳妇刘某,然后我才动手打了原告,我媳妇也被打伤了,如果不是原告先打的我媳妇,我也不会将原告打伤。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原告沙某及雇佣司机宋某因为车辆让路的事与被告的妻子刘某发生口角,原告往刘某的胸部、颈部打了数拳致刘某受伤,被告张某电话得知其妻被人殴打后赶到现场持半截木棒将原告沙某打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妻子因为车辆让路而引发冲突,导致被告妻子身体受到伤害,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而被告在赶到现场后没有能采取理性的方式来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反而持木棍将原告打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而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故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916元。(通讯员 邵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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