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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私下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时间:2016-06-29 15:45:4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胡阿西
导读: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阿某将其父赠与的房屋又转让给父亲,妻子玛某认为该房屋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转让,到底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阿某将其父赠与的房屋又转让给父亲,妻子玛某认为该房屋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转让,到底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2010年10月,阿某之父沙某购买了木垒县某小区一套面积约90平米的商品房。2011年7月,沙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屋赠与阿某及其妻玛某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阿某。玛某因与阿某性格不合,于2015年9月向木垒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未准予离婚。在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期间,阿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套房屋私下又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沙某,沙某成为了房屋的权利人。2016年5月,玛某获知房屋已经易主,她一气之下,将丈夫阿某和公公沙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玛某认为,该房屋是她和阿某婚姻存续期间由沙某无条件赠与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阿某私自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阿某辩称,该房屋系其父沙某赠与他一方的财产,因此他将房屋回赠其父的行为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沙某将房屋赠与阿某时并未特别约定房屋只归阿某所有,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在沙某未有明确表示赠与财产归某一方所有时,其将房屋赠与已婚的儿子,该赠与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属玛某与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阿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玛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沙某的行为损害了玛某的合法利益,据此,法院判决房屋转让行为无效。(通讯员 胡阿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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