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4月19日结婚,于2011年2月11日生育一男孩。2014年4月陈某到禹城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称双方婚前简短交往,后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儿子出生后,王某还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年底,陈某带儿子回娘家住,两人从此分居至今,所以诉请离婚。庭审中,王某辩称没有打陈某,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作出不准陈某与王某离婚。
法条链接:
我国现行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实践,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准许双方离婚的判决,所以当事人起诉离婚应当慎重,并充分考虑诉讼风险,当事人可以对有关问题向律师咨询。(通讯员 李泽清 赵雪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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