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从韩某店中购买各种型号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在市场上销售,是韩某手机销售代理商。后期因市场原因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但韩某还拖欠万某购机款及押金18583元未还引起了纠纷。
案件审理查明:万某系被告韩某的手机销售代理商。2015年期间,万某从被告手中购得各种型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共计15583元整,为与被告长期合作,在被告处存放了3000元押金。后来,万某因市场原因终止了与被告手机销售代理的业务,经万某双方友好协商,万某于2015年6月23日将上述物品退还给被告,被告向万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万某各种型号笔记本共计:15583,7月1日前退还机款,账户押金3000元整”等内容,经万某多次向被告催要购机款及押金未果。引起该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韩某欠万某15583元购机款及3000元押金的事实,有被告韩某向万某出具的欠条、万某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韩某应及时向万某返还15583元购机款及3000元押金。万某主张的购机款15583元利息自被告承诺还款之日的次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遂依法判决被告韩某偿还万某购机款15583元和3000元押金。(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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