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租用郭某两间半房屋从事棉花网套加工生意,不料一场火灾导致房东郭某10间房屋受损,许某赔偿郭某损失85216元。
经审理查明,郭某在东河区青年北路有6间木结构自建房,4间砖结构房屋。2013年,郭某将其两间半房屋出租给被告许某,从事棉花网套加工。郭某又将部分房间租赁他人用作五金用品销售店。06月08日10点左右,被告许某的棉花网套加工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其他七家部分房屋、货物等物品,无人员伤亡。后经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许某家棉花网套加工店内弹花机东北角堆放的棉花着火后迅速蔓延导致火灾发生。经调查,火灾原因现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电器线路故障、外来火源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无法排除生产作业不慎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火灾致原告郭某10间房屋及物品被烧毁,经评估公司鉴定郭某(4间砖结构、6间木结构)的市场价值为102520.03元及鉴定费4000元。现原告就相应损失赔偿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许某的棉花网套加工店内弹花机东北角堆放的棉花着火迅速蔓延导致原告10间房屋受损,根据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雷击、自燃、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电器线路故障、外来火源造成火灾事故发生,无法排除生产作业不慎造成火灾事故发生。被告许某从事棉花网套加工生产人员作业不慎造成火灾导致原告财产受损,其作为生产经营者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注意消防安全,未配备消防设施,故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郭某明知被告许某承租房屋作为易燃物品加工、储存仓库,而出租房屋存在结构老化,消防设施缺乏,加工点与其他房屋防火分隔不到位情况,但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对火灾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对本次火灾损失,该院酌定被告许某承担80%的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偿郭某损失合计106520.03元的80%即85216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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