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日13时左右,刘某在平原县某厂内驾驶叉车装载棉花包时,将正在厂内玩耍的张某(5岁)撞倒后轧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造成死亡。刘某因违反有关叉车操作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律师建议:
在进行机械操作作业时,应提高警惕,时刻注意周边环境,按要求合理操作,如粗心大意造成损失到时追悔莫及。(通讯员 梁清明 马晓婧)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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