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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借条不是唯一证据

时间:2016-08-19 12:59:51  来源: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法治建设委员会  作者:张丹
导读:“要不是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我就亏大了呀!” 在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人吐某发出了如此感慨。

  “要不是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我就亏大了呀!” 在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调解结案后,被告人吐某发出了如此感慨。

  原来,原告古某以被告吐某借款不还为由于2016年5月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吐某于同一天书写的两份借据:第一份载明:“今借到,古某某现金30万元整(按月息3 %计算)”,第二份载明:“今欠到,2011.3.5——2014.2.5共欠古某115万元整,已付34万元整,下欠71万元整”。被告吐某应诉后称,他仅向原告借款30万元,所欠71万元是由30万元本金的高额利息结算而成。且他已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66万元,按照法定最高利息标准计算,他仅应偿还原告本息合计261000元。但被告吐某不能提供抗辩原告借条的有效证据。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借款金额分歧较大,在庭审中着重从借款凭证、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展开调查。当法官询问原告为何同一天出具两张借条及如何交付等细节时,原告却不能自圆其说。但按被告陈述的借款时间、金额、利率进行计算后,与第二张借条的金额能够高度吻合。

  最后,在承办法官指出该借条本身和借款行为有悖于生活常理,且无借款已实际履行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告终于承认借条之一系另一欠条金额的高额利息所形成,同时并表示愿意放弃超出法定利率部分利息,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通讯员 张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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