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上诉人于某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其出示的借条并无形式上的欠缺,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原告于某起诉被告××公司偿还68万元及利息,庭审中提供了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公司借款68万元,落款时间2014年4月16日,借据盖有××公司的公章,庭审中,被告对借条不予认可,称该借条不是公司书写,曾经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给原告在一份盘点表的背面盖过公章,双方之间的业务于2014年4月15日全部结算完毕,2014年4月16日,原告为以前货单退还发生纠纷报警,警察出警解决,原告出示了原告的流水账,经法官询问,原告认可借条内容是本人书写,公章是提前盖好,经核实该借条背面确实如被告所陈述是盘点表,而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交付款项的证明,审查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但凡金额稍大的均为转账支付,无现金支取的记录,结合在4月16日双方吵架警察出警,原告怎可能在当日给被告提供借款,一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存疑,结合自由心证法则,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经过庭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提供的借条存疑,应对上诉人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能仅依据借条来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履行情况,而上诉人又未能提供已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故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于2015年4月16日存在680000元借款的事实,依据不足,上诉人基于此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本案的处理,一是要告诫公司或个人,管理好公司公章,防止个别不法行为的发生以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要说,善良与诚实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传承,如果违背良心采取不当行为谋取钱财钻法律的空子都是行不通的。(通讯员 王海芸)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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