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名工讨薪案件的不断增加,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必桥同志就经手的案件并结合相关法条组织全院干警就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进行了学习。(通讯员 郑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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