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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专设“食药警察”捍卫“舌尖安全”:超半数省份已先发力

时间:2019-06-28 08:43:11  来源:河北警察网  作者:
导读:河北警察网讯:业界呼吁已久的“食药警察”终亮相。6月27日,公安部新设立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首次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

河北警察网讯:业界呼吁已久的“食药警察”终亮相。6月27日,公安部新设立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首次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工作重点。

察时局关注到,组建食药警察专业队伍,专门打击食药安全领域犯罪,地方试点探索了10余年。

随着近年来食药安全领域形势的变化,中央高层提出对食品安全实行“四个最严”的要求,这一专业队伍的组建节奏明显加快。察时局根据公开报道梳理,目前已有超半数省份设立了省级的食药警察队伍。

在国家层面的食药犯罪侦查局设立之前,地方的食药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已经实践了10余年。

公安部专设“食药警察”捍卫“舌尖安全”:超半数省份已先发力

佛山食药警察联合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抽查药店药品。通讯员供图

2008年,湖南长沙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食品安全城市,尝试将公安力量引入到食品打假领域。2009年6月,全国首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其后,各地陆续跟进,陆续尝试在公安系统内设立专门打击食药犯罪的总队、大队或者支队。

据察时局统计,截至目前,全国31省市中已有超过半数成立了省级的食药犯罪侦查队伍。辽宁、北京、重庆、广西、河北等地是公安系统内较早建队的省份。

其中,山东、内蒙、宁夏、江苏、陕西、黑龙江、河南等地在省公安厅内成立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总队,专门负责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查办等工作。

辽宁、北京、重庆、广西、上海、陕西、湖南等地则是将食药和环境犯罪分开,在公安厅设立单独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

察时局了解到,同此前食药主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同的是,公安系统的“食药警察”拥有刑事司法权,调查取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等各方面都更为“重拳”。比如行政监管中,对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最多只能采用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公安介入后则可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据了解,2013年各地侦破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为4.3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万余人,“食药警察”这支专业力量,功不可没。这一举措,也被业内人士视作食药监管的“新气象”。

有长期关注食药监管领域改革的专家向察时局指出,2018年以来,国家层面对食药领域监管体制改革力度空前。

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食药领域的行政监管权整体移交给市场监管总局,由其进行综合执法。今年初,公安部内设机构改革中,又新设立食品药品侦查局,以重拳打击食药犯罪。

“行政监管与刑事犯罪侦查,能否构建良好的案件线索衔接机制,非常关键。” 上述人士向察时局指出,长期以来,行政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查处的案件线索没有及时移交、或在前期行政执法取证中“打草惊蛇”、甚至有的行政监管部门与企业的特殊关系,相当一部分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未能得到有效及时的惩处,导致“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事实上降低了食药领域的违法成本。

还有学者撰文指出:现行体制下,办案量和罚没金额是各级监管部门考量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受此激励,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将辛苦获得的案件线索主动提供给其他部门;同时,个别监管者在案件如何处罚、是否移送等问题上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监管机关与“食药警察”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实现“行刑衔接”,提高立案率,成为重拳打击食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

察时局关注到,就此,多地也曾有过相关探索。

如2015年12月8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长春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强化行刑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务实发展。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工作职能,强力有效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加挂“长春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牌子,在其内部相应增设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科级建制,具体负责指导和侦办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工作。

而在6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食品药品侦查局局长吕武钦坦言,食药领域牵涉面广,问题复杂敏感,既需要各部门协同共治,也需要公安机关大力配合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侦查局副局长李剑涛也表示,公安机关将结合打击办案实战经验深入研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法律规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为从严从重追究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公众期待食药警察的出现将进一步加大对食药安全保护力度的同时,有声音表达担忧:打击食药安全违法犯罪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刑罚、避免警权滥用?

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在打击“毒油条”、“毒豆芽”的过程中,有小商贩因此获刑引发争议。

一位业内人士向察时局指出,一直以来针对食药领域的一些违法行为,具体如何量刑、是否要量刑也存在着争议。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哪些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入刑,如何量刑?应该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上述人士告诉察时局。

“公安机关要着力提升规范执法能力,对食药违法犯罪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程序意识,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就此问题,吕武钦在发布会上也谈到,下一步,公安部将着力提升食药警察的专业化建设水平,打造一支敢于担当能打善战的高素质食药环侦铁军。

编审:任锡良  责任编辑:王喆 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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