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欲收回房屋,承租人以自己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需要出租人返还装修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出租人怎么办?
原告李某诉称, 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高某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叶城县某住宅楼一层临街的100平方米门面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使用,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租赁期限到2014年8月31日止。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门面房时,被告以自己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需要原告返还装修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被告高某辩称,自己在租赁期内对出租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了大概100000余元,自己现在才租赁了一年房屋就要被收回,自己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原告李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一定比例将装修款进行返还。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原告李某将其位于叶城县某住宅楼一层临街的100平方米门面房出租给被告高某,并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内被告对该房屋的装修材料由被告自行负担,租赁期为一年,截止至2015年9月10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李某欲收回房屋不再对外出租,被告高某以自己的装修费用还未收回拒绝返还房屋。
法官释法: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材料由被告高某自行负担,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房屋。( 叶城县人民法院 邵颢 宋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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