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出台三个月,资源环境违法举报案件数量在增长!湖北省环保厅的统计让大家对实施不久的《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有了信心。
不久前,黄石市环保局接到群众胡先生的举报电话:“我这里是大冶还地桥镇红光村十组,有个铝材厂用拖拉机拖来一车废渣,要埋在我们田里,乡亲们已经把他们围住了,请环保局马上派人来处理!”两方对峙,情况十分紧急!黄石市环保局还地桥分局立即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属实!原来,大冶市万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来一车压滤渣,想在红光村十组就地掩埋,被村民发现并及时制止。环保局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大冶市万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现场督促其将压滤渣拖回厂区按规范处置。黄石市环保局向群众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对该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增加巡查频次,督促企业迅速落实整改。
这是《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出台之后,环保部门按照新规处理的一起典型的群众举报事件。
7月12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并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破坏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办法明确了受理举报的责任主体,规定因为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轻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眼中的环境违法案件,以往只知道向环保部门举报,其实并非全部由环保部门管辖,举报案件结转流程多,常常耽误处理的时间。《暂行办法》分门别类列举了应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五个部门举报的情形,并公布了五个部门的举报电话,让群众一目了然。例如,群众发现企业或个人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况,应该向环保部门举报。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情况,应向国土部门举报。发现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等情况应向水利部门举报。
群众举报资源环境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必须“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暂行办法》规定受理单位应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暂行办法》还对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作出规定,工作人员如有透露,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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