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警察网讯:2019年05月06日晚21时55分左右,邢台市交警桥东区一大队一招中队在治理酒驾的行动发现当事人苑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苑某的酒精含量测试数值为3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
在现场执勤民警对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后,苑某在其同行朋友的怂恿下,提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异议并拒绝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当时苑某一直强调自己“就喝了三杯啤酒,不应该有这么高的数值”。
要求更换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呼气管重新检测,执勤民警在更换了呼气管后,再次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这次检测结果为24mg/100ml(第一次呼气检测与第二次呼气检测之间有时间差,检测数据会有变化),依然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标准,但是苑某依然对呼气式检测结果再次提出质疑,其实苑某寄希望于通过拖延时间来降低检测数值,从而达到逃避酒驾处罚的目的,又提出进行抽血检验方式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要求,依然拒绝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执勤民警立即带苑某来到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这时离最初查获苑某虽然已经过去了一个小时,但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数值为35.29mg/100ml,比第一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还高。看到检测结果,苑某不再提出什么重新检测的要求了,在一系列证据面前,驾驶人苑某终于承认酒驾违法行为,在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并表达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
当事人苑某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一次记12分、驾驶证降级的处罚。
在这里提醒广大驾驶人,为了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平安,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不要妄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处罚,检测仪器是不会说谎的。
编审:王建震 责任编辑:王喆 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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