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4日晚,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峰峰大队四中队民警在电厂门口开展夜查统一行动。对一骑摩托车男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并闻到该男子身上有酒气,执勤民警初步判断驾驶员存在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测试结果为24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
然而当民警调查郭某违法记录时,发现其于2014年7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2000元,记机动车驾驶证12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此次饮酒驾驶属于二次饮酒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郭某终将为自己二次酒驾的行为付出代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知识普及:
有些驾驶人朋友认为,只要不是在一年内“二次酒驾”就不算“二次酒驾”
这是绝对错误的思想!只要有一次酒后驾驶处罚记录,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次被查获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
那么对于“二次酒驾”,会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醉”与“罪”相连,“驾”与“家”同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忌任性而为之,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