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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法院审结劳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02-24 10:49:4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高磊
导读: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马某给付拖欠原告刘某劳务费145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了群众的好评。

  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马某给付拖欠原告刘某劳务费14500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了群众的好评。

  案件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告刘某、被告马某口头约定,由刘某对被告马某所属位于哈密陶家宫修建鱼塘,刘某是清包工。2015年4月22日,鱼塘修建完毕,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费共计41000元,现被告马某向原告刘某支付了22500元劳务费,尚欠18500元劳务费马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刘某工程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正,欠款人:马某,2015.4.24号。”刘某多次向马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刘某诉至法院。另查,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被告马某现金4000元并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马某人工费现金4000元整(肆仟元整)收款人,刘某。”

  该院审理结果:被告马某尚欠原告刘某18500元劳务费的事实,有马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马某辩称原告刘某施工的鱼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应向刘某支付劳务费的意见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院对被告马某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马某在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又向原告支付4000元劳务费有原告向被告马某出具的欠条为证,该4000元应在18500元劳务费中扣除。对原告刘某主张的欠款利息,因马某与刘某没有约定欠款利息,刘某主张的欠款利息应从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遂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偿付原告刘某劳务费145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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