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张某因出借机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法院判决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46000元。
张某将一辆未经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供其无驾驶证的雇员使用,后因其雇员驾驶技术不好,加之车速过快,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常行走的行人黄某撞伤,产生各项费用46000元。经当地交警调查,认定雇员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将张某及其雇员诉至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自治区高院意见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各责任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
故张某明知雇员未取得驾驶证,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仍将摩托车交由其使用具有明显过错,在责任人雇员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给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解燕 徐胜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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