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是好朋友,李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出具借条时李某写:今借到赵某现金10万元。赵某碍于情面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来李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就是不还钱,赵某无奈之下,持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利。
对借条没有写明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能否索要借款利息呢?
第一种情形: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不付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二种情形: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本案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故而赵某在催促李某偿还借款时应一并告知利息的要求,待催告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利息,利率只能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通讯员 梁树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