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警事:0311-8365511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侦在线

借钱不还 输官司 失朋友

时间:2016-03-03 09:41:3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高磊
导读:兰女士和李某、胡某两人本是好友,兰女士给李某、胡某借了200000元,如今却因借钱未还的事情闹上法庭。最终,李某、胡某因借钱不还,既输了官司又失了朋友。

  兰女士和李某、胡某两人本是好友,兰女士给李某、胡某借了200000元,如今却因借钱未还的事情闹上法庭。最终,李某、胡某因借钱不还,既输了官司又失了朋友。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兰女士与俩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李某、胡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12月5日,被告告诉兰女士说正在做宝达物流园楼层的框架工程,因修建主体还需要一定的资金,被告为此向原告兰女士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并向兰女士承诺,说如果借款到期还不上,被告就将位于高铁小区的住房作为抵押给兰女士。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兰女士偿还借款。兰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胡某告上法庭。另查,2013年12月5日,兰女士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如果到期被告还不上借款,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高铁小区的住房作为抵押给兰女士,并由被告协助兰女士进行房屋过户。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李某、胡某向兰女士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协议书,兰女士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兰女士主张的借款逾期还款利息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在该案中,兰女士、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一年,兰女士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应从被告承诺还款的次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兰女士、被告在协议中关于借款到期不还,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给兰女士,并由被告协助兰女士进行房屋过户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约定抵押的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该房屋抵押权不生效。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胡某支付兰女士借款200000元及利息。

  温馨提醒:朋友间借钱本是很正常的事,但为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借给朋友钱时仍需谨慎,重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度及偿还能力,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证等担保,同时注重留存借条、录音等关键证据,以免使自己既失了钱财,又失了朋友。(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