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帮人代领工资12000元,却一直拒绝给付对方。近日,罗某被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支付给对方劳务费12000元。
案件审理查明:被告鑫城矿业公司雇佣原告张某在哈密白干湖金矿干活,2015年7月6日,未经张某同意,被告罗某向被告哈密鑫城公司出具保证书,代领张某2015年3月15日的工资12000元,称由自己将12000元付给张某。据查,被告鑫城矿业盖有公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哈密鑫城矿业项目部补发主井2015年3-5月份工资表显示原告张某的应付工资为12000元,已发工资为0元,补发工资为12000元,该12000元工资已由被告罗某代领。因此原告张某认为由被告哈密鑫城矿业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由被告罗某领取,两被告应对张某的工资进行偿付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哈密鑫城矿业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将本案涉案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有工程承包给被告罗某的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该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罗某领取了原告张某的工资未向其给付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现张某要求被告罗某向其支付12000元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被告哈密鑫城矿业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没有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而是将给工人工资支付给被告罗某。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综上,被告哈密鑫城矿业在向农民工发工资的过程中违反规定,应对欠付原告12000元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张某劳务费12000元;哈密鑫城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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