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工作琐事产生纠纷发生争执,导致大打出手,摊上了牢狱之灾。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23点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哈密市青年北路吾尔达村尚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哈某在工作中产生纠纷发生争执,被害人哈某先动手殴打了王某,被告人王某拿起剪刀刺向被害人哈某的胸部,后他人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哈某的损伤属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剪刀一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樊某的证言,被害人哈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哈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该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莫冲动,冲动是魔鬼。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奉劝各位在生活中遇到争执或纠纷时务必保持清醒、冷静,一时的冲动可能很解气、很痛快,但触犯法律,终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届时悔之晚矣。(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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