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邓某有数次盗窃的前科劣迹,曾因犯盗窃罪两次入狱。近日,邓某因再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5点左右,被害人许某在北郊路黑风山附近的北郊佳园小区的路口,把装钱的包放在其黑色上海大众斯柯达轿车副驾驶位置等大车司机,包里装有25000元现金,车门没有锁便外出办事。被告人邓某正好在哈密市北郊路黑凤山北郊佳园小区附近,将车上的25000元盗走。大概15分钟后,许某返回车内发现包里的25000元现金被盗了,案发后许某报警。
案件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现金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辩称自己仅盗窃了1250元,经查,被告人邓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前期供述均证实其盗窃数额为25000元,且盗窃的地点、时间、盗窃现金的面额和张数均与被害人陈述相符,故其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盗赃款25000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人。(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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