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中院民一庭当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汉之间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民族间的团结,也使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2015年4月9日,原告某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孜某签订了成品滴灌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900卷滴灌带用于湖南岳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承建的工程,合同造价为23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孜某支付了10万元的货款。2015年5月5日,孜某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证明新欠原告滴灌带款30550元,合计欠款164550元,并承诺于2015年5月10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5%计算利息。欠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以被告孜某是挂靠湖南岳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施工为由,将孜某与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孜某支付原告材料款款164550元及利息4113.75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以被告孜某与湖南岳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是挂靠即内部承包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被告孜某也以不应承担欠款利息为由提出上诉。为了做好案件的审理,庭审前主审法官专门邀请了翻译,使得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流。了解到孜某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只是目前资金紧张,暂时没有支付能力的关键信息后,主审法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最终以孜某分两次共支付某塑业公司欠款164550元,如孜某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湖南岳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就孜某未能支付的欠款一次性付给某塑业公司,三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合作。
至此,该起纠纷案件圆满调处,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通讯员 胡萍)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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