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法官用真情、体民意,辩法析理耐心、细致调解了彭某诉文某义务帮工损害补偿纠纷一案,让两个家庭又重归于好。
2015年11月7日,博湖县某村村民文某准备将自己的一间的危房拆除重建,请同村的彭某帮助拆房,还未满18岁的彭某之子也随同前往帮忙,在拆房过程中,残墙倒塌,将彭某之子压在了墙下,后住院治疗29天,共用去医疗费10014.6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7000元。出了这样的意外,对两个经济本身就不富裕的家庭而言都不能接受。彭某之子出院后,找到文某要求赔偿损失,文某认为自己请的是彭某又没叫彭某之子来帮忙,出事后自己也尽了该尽的义务,医药费自己也付了,不该再赔偿。双方对如何赔偿产生纠纷,彭某之子起诉来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作为本案被告的文某虽没有请原告彭某帮忙,然而在彭某去帮忙时,文某也没有明确拒绝,故按照法律的规定,文某确应承担补偿责任。法律关系是清楚明晰的,然而面对两个同样困难的家庭,要如何才能让双方都能满意,走出困境呢?法官详细了解了两个家庭的情况,亲切与他们拉起了家常。原告彭某年轻气盛,气不过自己帮工受伤,被告还说不该赔,心中憋着气,而且第二次手术的时间到了也无钱去做,心里很是不满。而被告文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也不是不想赔,只是拿不出钱。找准根源后,法官从情、理、法,劝说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对原告请求过高的部份作了说明,也要求被告想方设法筹款解决燃眉之急。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3万元,并当庭履行给付。本是好朋友,却因为一次帮忙,产生了矛盾。现在矛盾化解了,原告被告都很满意,两家人有说有笑地走出了法院。(通讯员 徐胜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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