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刘某行窃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9月12日2时30分,被告人刘某将和静县金易超市的后窗户砸开潜入超市,窃得46条雪莲香烟、21条紫云香烟,藏匿于家中。后超市工作人员发现物品被盗遂报案,经和静县公安局民警调取发现被告人刘某有作案嫌疑,于是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被盗香烟67条,被告人刘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和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6235.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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