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二审案件并当庭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2015年10月的一天,自诉人李某和其朋友三人一起来到疏勒县某农资公司,协商解决购买农资的后续事宜。在协商中由于双方言语不和,情绪激动,从口角争执演变成互殴,双方在扭打过程中,将李某撞到堆放农资的货架上,造成李某右尺骨远端骨折,住院治疗7天,花费各项医疗费6400余元,李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和张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在一审审理期间,王某和张某主动赔偿李某各项费用8250元。此案一审判决后,自诉人李某对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法官详细了解了双方纠纷的来龙去脉和起因,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后,析法说理、耐心细致地当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相互取得谅解,并互致歉意主动言和息诉。被上诉人王某、张某当庭履行赔偿给付义务,共赔偿自诉人各类经济损失23250元。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大家,遇事需冷静,要通过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讯员 李百让 张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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