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此起案件的被告人俄某某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俄某某翻院墙闯入博湖县和平西路黄某家中,被害人黄某见状上前询问,被告人俄某某便用手中携带的木棒朝被害人左侧肩膀处打了一棒,至黄某左侧锁骨中断骨折。
该院认为,被告人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但作案时存在精神病理性内容,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明显消弱,但并未完全丧失,经鉴定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该院以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通讯员 李建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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