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28日下午,庆云县公安局渤海路街道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处民宅中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民警查明,该批烟花爆竹总价近4万元,系当地村民魏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于2016年春节前自沧州等地购入,本打算过年期间贩卖给村民获利,但却因故未能如愿,便一直将这批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当日,魏某因事外出,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联系货车将烟花爆竹转移至庆云县某烟花爆竹公司储存库内储存。5月4日,违法嫌疑人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庆云县公安局依法处以7日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魏某非法存储烟花爆竹,造成安全隐患,但有自首表现,故被依法行政拘留7天。
律师意见: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进行专人专库管理。在此提醒广大居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在发现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非法储存及买卖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讯员 吴凤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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