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梁某是一学校在校学生,半夜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再加上超速行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件情况简介:2015年6月13日凌晨三点左右,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一辆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承载王某、陈某、徐某,沿哈密市西山乡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加210米路段处,因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下路基发生自翻,造成乘车人王某、陈某死亡,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哈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被告人梁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陈某、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梁某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该院在量刑时酌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通讯员 张庆元 马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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