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化解了一起“骨头案”,使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案结事了。
2009年5月17日玉某与吐某口头约定,玉某将自己的163只羊以每只18元的价格雇吐某上山放养,吐某在山上放羊过程中,羊群遭野狼“攻击”,有85只羊被野狼吃掉,4只羊受伤,3只羊失踪,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玉某以吐某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91只羊受损,要求吐某、草原管理总站、林业局等5被告赔偿其损失56410元而诉至法院对簿公堂。此案一波三折,虽然一、二审法官做了很多工作,但做出的判决始终不能让当事人信服。
此案的关键在于:野狼“攻击”羊群造成财产损害,是否属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负有看管义务的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根据该规定:野狼造成的经济损失实施补偿性原则,但是实际操作中又存在诸多的困难,首先法律规定损失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是由哪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其次,补偿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的依据,操作中无法执行。
由于袭击农牧民牲畜的野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猎杀,在此情况下农牧民只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羊被狼任意“宰割”。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人畜矛盾”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农牧民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经济损失谁来“买单”?由于此案存在的这些法律问题,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最终决定尽最大的努力调解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终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吐某一次性向原告玉某支付28205元,被告林业局向原告玉某给付救济金1万元,草原管理总站等3被告分别支付原告玉某救济金5000元,其余部分原告玉某不再主张。
此案的处理虽然让当事人比较满意,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但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通讯员 莫合拜提·艾买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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