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9日,新疆喀什中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法官耐心的劝解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2015年7月3日,原告杜某与被告邓某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建的商铺提供劳务,并约定每日工钱200元。2015年7月7日,原告在干活的过程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胸部软组织损伤;2、左侧第4-6-8-10肋骨骨折;3、双肺感染,花费医疗费4000元(此款被告已承担)。后经原告申请鉴定,评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费用时,被告以已经支付原告5天的工钱1000元及医疗费4000元,拒绝支付其他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7984元。一审判决被告邓某一次性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090元。
一审宣判后,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喀什中院。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且看到被上诉人杜某已年近60岁,仍在外为了生活奔波,就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劝导上诉人要换位思考,相互谅解。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使该起纠纷圆满调处,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通讯员 郭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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