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份林某与王某二人先后来到衡水市,13日上午二人在冀州市一女装店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5500元、手机两部。2016年2月份二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转逮捕。因被告二人系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冀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王春喜、屈红明律师为其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律师随即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林某、王某,听取被告人陈述,细致了解案情。针对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时间、金额以及其他案件细节先后进行了多次讨论,最后分别为两名被告人撰写了辩护词,表示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及本案的事实部分不持异议,但就量刑方面认为:被告人系聋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件涉案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考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律师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为两名被告人据理力争,充分维护了聋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冀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两名被告人依法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体现了我国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法律援助律师尽职尽责,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辩护观点正确,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最大限度保护了聋哑人的合法权益,是的受援人受到了公正的处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讯员 陈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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