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衣柜专卖店与韩某签订衣柜预售协议并收取韩某定金2000元,结果该衣柜专卖店收受定金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约定,韩某要求其返还定金获法院支持。
案件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某衣柜专卖店与原告韩某签订某衣柜预售协议一份,约定:某衣柜哈密旗舰店9 月19 日一20 日盛大开业,某衣柜公司总部支持柜体原价每平方298 元开业支持每平方138 元;柜门原价每平方860 元开业支持价格每平方348 元。工厂盛惠哈密新老客户。由于公司特批特价产品及特批折扣仅限两天,但是目前很多客户还没有开始装修,考虑客户能够享受这次最低的价格。因此某衣柜特预留仓库500 平方,预留特价期限1 年。细则:1、预交定金2000 元起,可免费预留产品及活动价格一年;2、预交时间9 月17-9月20日(仅限4天);3、此协议仅限本人使用。预留款及型号:店面样品酒柜、装饰柜(圣安妮枫)。协议签订后,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元。2016年1月,原告韩某要求被告向其提供榻榻米,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
后经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韩某提供榻榻米,并在2015年9月16日的某衣柜预售协议上载明:“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前面订购的产品不做了,只做2000元榻榻米,尺寸为:1.2米×2米×0.4米(高),(板材为18mm厚、底板为9mm)”。原告韩某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某衣柜专卖店应向其提供样品榻榻米,而不是被告某衣柜专卖店在预售协议上注明的榻榻米,双方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某衣柜专卖店与原告韩某签订某衣柜预售协议并收取原告韩某定金2000元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因对所购买的家具问题发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韩某要求被告某衣柜专卖店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案中,原告韩某和被告某衣柜专卖店只是在预售协议中约定了定金2000元并已支付,但该预售协议中并未对定金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因对原告韩某所需购买的家具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对原告韩某要求返还定金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哈密某衣柜专卖店向原告韩某返还定金20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柴国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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