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王云(化名)与被告张伟(化名)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现十岁,为小学三年级学生,因被告酗酒和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本是一起在法院司空见惯的离婚纠纷,但是经审理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却十分特殊,原告患有眼疾,被告患有腿疾,两人结婚多年,原告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两次均以撤诉告终,这次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在仔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庭前调解工作,然而原告不为所动。庭审时,原被告的亲属及孩子到庭旁听,原告坚持离婚,被告态度诚恳,认为双方都患有不同程度的身体机能障碍,相濡以沫多年,夫妻感情尚存,且幼子年方十岁,才上小学三年级,双方均无力单独抚养、教育孩子,双方亲友也不支持他们离婚,然而原告坚持离婚,导致调解失败,因为原被告的孩子已经年满十周岁,在婚后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需要征求他的意见,小男孩在写意愿的时候,多次哽咽,简单的两个字在纸上划了又写,写了又划,十分不愿意父母离婚。
最后,承办法官在认真慎重的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之后,判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既有结婚的自由,当然也有离婚的自由,在本案中承办法官没有机械的运用法条,而是综合本案的双方的实际情况,有理,有据,有节的进行审理,拯救了一个孩子,挽回了一个家庭,得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 徐胜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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