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期间,某房产公司因投资开发工程,资金周转困难,故多次向彭某、喻某借款,累计借款分别为12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了保障房产公司能按时还款,房产公司以其自有的房屋做抵押,并分别与彭某、喻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借款到期后,房产公司没有按时还款。彭某、喻某多次向房产公司追讨欠款均无结果。彭某、喻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向喀什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
喀什中院民二庭薛红法官承办此案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与双方通过电话进行了耐心的交流沟通,双方当事人逐步缓和了紧张的关系,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8月17日,薛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喀什中院进行庭前调解。一开始,彭某、喻某坚持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房产公司则表示现阶段很难筹集到这么多钱,只愿意尽力在近期偿还彭某、喻某一部分本金。由于分歧较大,薛法官只好继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彼此换位思考,体谅彼此的难处。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薛法官耐心细致的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房产公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彭某、喻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彭某、喻某也同意给予房产公司宽余的时间筹集资金。至此,彭某、喻某与某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顺利调解结案。(通讯员 张墨川)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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